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7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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