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而具保人乙○○繳納同額之現金後,檢察官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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