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販賣槍械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