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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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2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大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曾大洲之羈押應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大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114年7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14年7月14日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且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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