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28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大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曾大洲之羈押應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大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114年7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14年7月14日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且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