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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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良吉

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陳報聲請人之機車車號,並提出機車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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