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員簡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
偵字第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花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肆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上訴狀載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
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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