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告丁○○
丙○○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己○○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890元,惟查,本件系爭兩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千元,原告3人於系爭兩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均為二分之一,又系爭兩筆土地之面積合計為19,649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649,000元(計算式:2000*19649*1/2=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
0元,原告僅繳納11,890元,尚不足17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