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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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 江錦勳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 周伯槐
陳潮湧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 被告 陳志榮 (即被告 陳柱龍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周柏槐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伯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欄所示之誤植,依上揭規定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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