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錦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伯槐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