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GD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到期日、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三、查附表未載明支票(票號:GD0000000)之發票日,請釋明支票(票號:GD0000000)之正確之發票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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