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一號
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伍拾壹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