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96號上訴人 沈鳳雲 即反訴被告上訴人 黃梅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 鄭安庭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上訴人迪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