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96號
上訴人 沈鳳雲
黃梅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N本件應由林德仁為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上訴人大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12月1日變更為 林仁德 ,有大品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此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該法定代理人林仁德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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