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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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德楨
被   告  廖湯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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