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稜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少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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