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 吳吉 原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阮氏 金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阮氏金鸞(NGUYEN.TH
I.KI『N』.LOAN)」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阮氏金鸞(NGUY
EN.THI.KI『M』.LOAN)」。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將被告阮氏金鸞外文姓名之英文字母「M」誤載為「N」,即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