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債權人 蘇芸瑩 債權人 郭晏翡 債權人 劉冠君 債權人 潘枝訓 債權人 溫瓊英 債權人 吳嘉浤 債權人 黃建華 債權人 程品華 債權人 李幸哲 債權人 曾瓊緯 債權人 蔡素香 債權人 李明真 債權人 張桂蓁 債權人 廖怡雯 債權人 范揚佑 債權人 蔡佳蓉 債權人 何宗亮 兼上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冠祥 債務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鴻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冠君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壹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晏翡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叁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枝訓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捌佰捌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宗亮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嘉浤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捌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幸哲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叁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素香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明真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揚佑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桂蓁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柒拾
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怡雯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伍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冠祥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建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品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陸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芸瑩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柒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瓊緯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溫瓊英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債權人蔡佳蓉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蔡佳蓉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莊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