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國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國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宋國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14日│99年11月1日22時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575號│字第15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328號│100年度簡字第1926號││├────┼──────────┼──────────┤││判決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4月20日│├───┼────┼──────────┼──────────┤│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328號│100年度簡字第1926號││├────┼──────────┼──────────┤││判決│100年2月21日│100年6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57號│第8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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