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101年度竹調字第
4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