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眾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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