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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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佳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務人世紀冠軍集團有限公司(CENTURYCHAMPIONGROUP
LIMITED(B.V.I))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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