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長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備註所示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7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聲報權││││││││利屆滿日期)│├──┼─────────┼────────┼─────────┼──────┼─────┼──────┤│001│通達機電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7,353元│97年7月10日│EN0000000│97年11月16日│││ 陳文喜 │寶橋分行│││││├──┼─────────┼────────┼─────────┼──────┼─────┼──────┤│002│通達機電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804元│97年8月10日│EN0000000│97年12月16日│││陳文喜│寶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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