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郭佳雯
審判長劉錫賢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