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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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3年度易字第5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九號),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更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五0七號),並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