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莊英元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