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晶元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晶元鋼鐵有限公司住址「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30之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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