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及其已受理協商並開始協商,卻不同意延緩執行文件證明文件及協商結果證明文件(若未及提出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另請提出最大債權銀行收受聲請人申請協商及請求延緩執行文件郵件回執證明資料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 郭羅節 10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6.受扶養人郭羅節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郭麗卿 、 郭麗珍 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郭麗卿、郭麗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