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 蔡玟瓊 12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交通費、膳食費、醫療費、所得稅賦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8.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借貸。如有民間借貸,則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9.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0.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2月24日起至98年2月2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1.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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