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87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6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98年7月8日所提出之補正狀,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陳稱債務人係獨資名義云云,然債權人迄今仍未繳費,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