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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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擔任董事之新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陳報新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址及提出味新小吃部之營業登記資料。
5.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6.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機車交通及保養費、膳食費、交通工具稅賦、勞健保費、醫療費、交通工具強制險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8.請釋明第三人 黃崇庭 積欠聲請人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林梅英 所參加之合會會單影本。⒑其他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