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2│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3│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4│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5│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6│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7│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8│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9│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0│金力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