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高林慧珍 (即 高裕邦 之承受訴訟人)
高望遠 (即高裕邦之承受訴訟人) 高思堇 (即高裕邦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上訴人 高熊碧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追加被告 高仲宏 (原名: 高大峯
高詩媛 高品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高大峯」之記載,應更正為「高仲宏(原名:高大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追加被告高大峯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7月23日,即已更名為高仲宏,有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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