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澤峰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澤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澤峰(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迄今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暨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等罪,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之重刑,有事實足認其面臨本案重罪刑罰之際,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遂進行,再綜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等項,堪認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確屬適當且必要。是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1月1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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