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29號上訴人 楊正益 被上訴人 蔣湘蘭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自行寄送對造)。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董曼華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