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47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6月17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3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扣案之愷他命貳包(驗餘重共肆點伍柒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5月17日中午12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境內某處。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5月17日下午1時44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前盤檢查獲,並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及現場照片4件。
(三)扣案之愷他命2包(含袋重毛重共4.58公克,因鑑驗使用
0.01公克,驗餘重4.57公克)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98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Ketamine
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四)以被移送人於98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
(編號:E-980581)為檢體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年6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
判定為陽性。
三、上開扣案之愷他命2包,係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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