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20號聲請人 蔡娟娟 (即 蔡天賜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蔡娟娟即蔡天賜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具狀到院釋明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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