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397號聲請人 周裕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名洋 、 楊煌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764333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賴名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煌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不得為相對人陳明其送達代收人,請具狀更正撤回相對人之送達代收人 陳淑真 、 田玉鳳 之記載。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