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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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0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成育~t32xol2┌───────────────────────────────────────────────────────┐│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楊淑卿 │萬泰銀行斗六分行│98年2月28日│31,000元│0000000│││1│││││││└─┴─────────┴─────────┴───────────┴─────────┴────────┴──┘~tssx24l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