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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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瀧騰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瀧騰皓有限公司負責│第一銀行北港分行│97年12月8日│36,120元│0000000│││1│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