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6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損壞他人之監視鏡頭陸台及電腦IC板貳台,足以生損
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被告與其他三名成年男子間,就本件毀損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於民國98年8月4日與被害人巨皓
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00,000元達成民事調解
,惟被告迄今並未清償分文,有本院向被告查詢履行情形
之公務電話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爰斟酌此情,及其雖無
前科,然此次暴力行為所造成損害非輕等一切情形,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