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選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投票受賄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選上易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徐 玉川
黃博仁 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投票受賄罪案件,不服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9年度選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第3號、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徐玉川 、黃博仁皆設籍在嘉義縣○○鄉,就民國107年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均為有投票權之人。其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徐玉川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的某道
路上,偶遇 許振興 (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由本院審理),許振興為求上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候選人 黃阿 家當選,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交付2,000元予徐玉川,約使徐玉川及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徐玉川配偶 徐康 分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 黃阿家 。徐玉川即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並允諾之,然徐玉川並未將上情轉知 徐康分 ,亦未將其中1,000元賄賂轉交徐康分。
㈡許振興為求上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候選人黃阿家當選,於1
07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至黃博仁位於嘉義縣○○鄉○○○00號之住所,以1票1,000元之代價,向黃博仁賄選買票,約使黃博仁於上開嘉義縣義竹鄉鄉長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黃博仁即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警詢時,受到警方不正的訊問(沒有全程錄音、錄影、誘導),被告2人於警詢所受的不正訊問,延續至其2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故被告2人警詢及偵訊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⒈被告徐玉川部分:原審及本院分別傳喚於107年12月4日前往
通知被告徐玉川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蕭輝儒 、 黃朝琴 到庭作證,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徐玉川到案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都是按照被告徐玉川講的去做筆錄,並無任何威脅、逼迫或誘導其配合警方詢問之情(見原審卷第309-329頁;本院卷第265-272頁);而原審勘驗被告徐玉川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員對被告徐玉川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徐玉川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被告徐玉川於接受警察詢問時,根據問題回答,說話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或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被告徐玉川表現出聽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或其他不正方式詢問,其自行陳述許振興交付2,000元賄款之過程、警察詢問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被告徐玉川回答沒有,並表示所述實在乙節,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84-292頁)。
⒉被告黃博仁部分:原審及本院分別傳喚於107年12月4日前往
通知被告黃博仁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 黃彥傑 、 陳世偉 到庭作證,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黃博仁到案在嘉義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並無任何誘導、不正方式要被告黃博仁坦承收受賄賂之情(見原審卷第264-283頁;本院卷第255-265頁),而本件帶同被告黃博仁到案過程,依證人黃彥傑、陳世偉所證,當日本來是要帶被告黃博仁之父親回去詢問,但因其父年老,住在安養院,所以才請被告黃博仁來協助調查賄選案件,其等有經過被告黃博仁的同意。再者,經原審勘驗被告黃博仁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附表編號3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員對被告黃博仁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黃博仁是否同意接受警詢,被告黃博仁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正常,被告黃博仁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被告黃博仁亦根據問題回答,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黃博仁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其自行陳述許振興交付1,000元賄款、買一票之過程、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被告黃博仁均稱沒有,並稱所述實在乙節,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58-264頁)。且被告黃博仁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白表示:「(當初是你自願跟警察去做筆錄嗎?)對。」、「(警察有教你怎麼講嗎?)沒有。」、「(做筆錄當天,你是有受到他們的影響才說 阿財 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340-341頁),顯無遭警方脅迫詢問之情形。
⒊依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
分均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該筆錄之記載與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陳述之意旨相符,復於詢問完畢後經其等親閱無訛後始簽名等情,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可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警詢筆錄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其等所為之陳述可認係出於自然性之發言,而較未摻雜其他計畫性或動機性之客觀陳述,因此尚不致因多慮而為模糊事實或迴護許振興之陳述,亦無設詞誣陷許振興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又其等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所言,係首次接受本件相關案情(107年11月23日投票受賄)之詢問,距離案發較近,記憶較為清晰深刻,又採一問一答,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迴護,且未直接面對買票行賄之許振興,人情之心理壓力較小,故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警詢之陳述,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偏低,可信度顯較高。況警員又是在嘉義地檢署內進行詢問,客觀環境應無可能為不正方式,且於詢問過程中警員並無違法取供之情狀,業如前述,本院依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警詢筆錄作成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參酌上開情狀因素,認其等於警詢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自無違反任意性,參照前揭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⒋另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辯護人質疑警詢過程(含製作筆錄
前)未全程錄影,無從擔保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
⑴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需,依民國97年9月
30日公布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0點、第114點規定,詢問人員於詢問開始前,應先行瞭解全盤案情;實施詢問時,則應結合所得情資,作為案情研判依據,並運用偵訊技巧為之。因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瞭解案情後,縱先擬具題組詢問或提示於犯罪嫌疑人回答,仍屬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之偵訊技巧,此與筆錄製作完成後,始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之不正方法,尚屬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連續錄影。立法目的,乃在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如犯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基於自由意志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詢問時未經同步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詢問程序不無瑕疵,仍難謂其警詢時自由陳述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885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項規定: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所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相符。倘其陳述能證明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音故障而無聲音,致訊問程序稍嫌微疵,仍難謂其陳述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人即警員蕭輝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當日製作被告
徐玉川調查筆錄之警方,我在開始製作被告徐玉川之筆錄前,有跟被告徐玉川先閒聊,等到我們大概了解案情後,才開始製作筆錄。」等語(見原審卷第322-323頁);證人即警員黃彥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當日製作被告黃博仁調查筆錄之警方,我在開始製作被告黃博仁之筆錄前,有跟被告黃博仁先閒聊,等到我們大概了解案情後,才開始製作筆錄。」等語(見原審卷第274-275頁),固認警方在製作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調查筆錄前,有先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就犯罪情節為交談、探詢之情。然,本件警員製作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時,未對其等為不當取供或以強暴、脅迫等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述;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警詢筆錄所載內容,出自其自由意識之陳述,係在意識清醒下所為,業經本院認定均如前述,而後其等於偵查中具結陳述時,亦未提及警詢中有受何不法取供情形,應無侵害其等之人權保障可言,基於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之供述時作成環境、外部狀況,該警詢筆錄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製作前,甚或於警帶同其等到案前,縱有詢問本案相關事項而無錄音之情形,然其等於警詢筆錄製作過程已有符合前述連續錄音、錄影之法定要件,且依前述勘驗所得,被告2人於警詢時之錄音、錄影,均未見有何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則警員於製作筆錄前之交談雖有未錄音、錄影之情形,難認影響其等嗣後警詢之證據能力;況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及其辯護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渠等於本件警詢筆錄製作前已遭警員為不正方式之詢問之具體證明,是認被告2人之警詢筆錄仍具有證據能力。
⒌辯護人表示: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偵訊筆錄是接續在警詢
製作完畢之後所製作,不正訊問狀態是持續的云云。然查,警方詢問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時,就被告2人警詢時之客觀上環境及條件,整體加以觀察而為判斷,既無誘導、脅迫等不正訊問之情事,業經前述,自無非任意性證言是否延續效力至偵查中之問題。故認辯護人之上開主張,為無理由。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除上開一所示證據外,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4-218、253-254、334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均否認有何投票受賄犯行,被告徐玉川辯稱:我沒有向另案被告許振興收受投票賄款,在警詢的時候因為警察說知道伊兒子住在哪,並跟伊說大家都交錢了,所以伊害怕就交出2,000元,而在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面前就順著警詢所說的話回答云云;被告黃博仁辯稱:伊因為許振興不幫伊處理下水道問題而有糾紛,所以才自己交出1,000元,想杜撰許振興有賄選之事情,來誣陷許振興云云。
二、惟查:㈠黃阿家為107年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之嘉義縣○○鄉鄉長
選舉候選人,業經當選,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嘉縣選一字第1073150320號公告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55、356頁);被告徐玉川及其配偶徐康分、被告黃博仁為上開選舉有投票權人,業據被告徐玉川、黃博仁 陳明 在卷(見警726卷第10頁;警727卷第10頁),並有其等全戶資料查詢結果(見原審卷第357、358、197、199頁)、嘉義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送之該鄉107年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選舉人名冊(見本院卷第69-71頁)附卷足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玉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許振興
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村庄道路上遇到我時,向我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我與我太太徐康分,要我及徐康分在這屆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選人黃阿家。」等語(見警726卷第10-11頁;選偵25卷第106頁);另經被告黃博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我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正在我嘉義縣○○鄉○○○00號住處門口和狗玩時,許振興看到就走進來以1,000元行賄我,要我在這屆嘉義縣○○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家,我原本拒絕,並說不用給我錢我也是會投給黃阿家,但許振興堅持說一定要給我,之後許振興離開一會回來時,就給我1,000元。」等語(見警727卷第11頁;選偵25卷第94頁)綦詳。
㈢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上開供述,有下述證據足以補強:
⒈本案查獲之經過,為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07年12月4日持
傳票前往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家中送達,並於同日分別進行詢問、訊問,而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在無預警、無勾串之可能性下,竟能不約而同說出是「許振興」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事實,足見可信度極高。
⒉又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是分別由不同之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有各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如謂被告2人均是遭司法警察不正取供而為一致之陳述,則該數名司法警察需在展開詢問前,即有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一致決定要使被告2人講出「許振興」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內容。但在調查犯罪實務上,警方承辦案件時,多為1人主辦,其餘之司法警察協辦,要以上開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要求多名司法警察(可能各自之立場亦不相同)均配合向各自詢問之被告進行不正取供,可能性微乎其微。
⒊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向檢察官坦承收賄,經檢察官處分命為
一定負擔之緩起訴確定,有其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選偵25卷第137-143頁),足見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是先承認收賄,亦即承認自己有犯罪,與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常見之指證他人投票行賄卻稱自己拒絕收受賄賂情形有別(此種情形不成立犯罪),足見其等上開供述應屬真實。
⒋另案被告許振興於警詢時陳稱:「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只
有黃阿家與尋求連任之顏 蔡淑惠 登記參選,2人競爭激烈,最後黃阿家好像贏不到10個票數。」等語(見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卷第538、540頁),可見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候選人雙方實力介於伯仲之間,勝負僅在咫尺之間,至為明確。而另案被告許振興與黃阿家之政治立場相同,經常同時進行選舉宣傳,業據被告黃博仁於偵查中證述甚明(見選偵25卷第94頁),顯然另案被告許振興有為黃阿家買票之動機。
㈣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辯詞不採之理由:
⒈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另
案被告許振興沒有行賄買票。但被告或證人於審理時變更或否定先前之陳述,為實務上常見之狀況,不能僅因被告或證人一旦改變陳述,即全然認為所有之陳述均不可信。又犯罪行為內容不一,各有其特殊性,此項特殊事實,僅參與犯罪之人所得體驗,即學說上所稱行為之秘密性,而行為人之所以任意自白犯罪,應考究其動機為何,以發現真實。
⒉被告徐玉川稱因警察之言語讓其感受害怕,所以配合警察而
自己拿錢交出來云云。然自被告徐玉川之警詢筆錄以觀,其於警詢時尚能出於自由意志向警方表示買票這件事情與太太並無關聯,且稱警方並未對其有強暴、脅迫、利誘取供之情形(見警726卷第11頁),縱警方向其稱知道其兒子住哪、可能會帶其太太來、可能要送去地檢署等語,然警察於偵辦案件過程中本可因案情需要而確認相關人士現居何處,並據被告徐玉川於警詢所述,另案被告許振興係欲買其及其太太之選票,則於調查證據上,本即有可能亦須詢問其太太是否知悉之情,此均屬可以想像,且為普通一般人皆知,而犯罪抑或指稱他人犯罪有可能會送至地檢署,以利檢察官訊問再次確認事實,此實亦為確保被告或證人於警詢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況警察為詢問前,已明確詢問被告徐玉川是否同意在檢察官尚未偵訊前先由員警偵訊(見警726卷第9頁),則被告徐玉川自始應知警方詢問完後會送至地檢署一事,自無從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縱被告徐玉川因年紀較長或智識不高,然就警偵甚或日後原審相關筆錄均可知其能正常與人交談,且非無法理解他人問題,而就問題亦能予以答覆,難認對於上開情形有所不知而感受恐懼。且被告徐玉川於107年12月4日11時55分許完成警詢筆錄,至同日16時33分許開始接受檢察官訊問,中間已經過相當時間予以平復緊張情緒,而檢察官為訊問時,主體已與原員警不同,被告徐玉川可輕易辨別,則若有受員警不當對待,亦必會於檢察官訊問時提出以保護自身利益,是實難認被告徐玉川有因恐懼而僅得配合警方甚或檢察官為不利於己而自承犯罪之陳述,再為不利於另案被告許振興之證述,則被告徐玉川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憑採。
⒊而被告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選舉前,伊伯父
將垃圾等物掃入排水洞,伊屢勸不聽,伊請許振興幫忙處理排水洞的問題,但許振興說這個跟他無關,所以伊才會在警詢時指認許振興賄選云云(見原審卷第341頁;本院卷第221頁),惟被告黃博仁對另案被告許振興如此不滿至欲使其身陷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理應會於選舉投票前主動至警局告發以遂行許振興「無法順利當選」及「涉犯投票行賄罪」之報復,惟被告黃博仁卻遲至警方已查出部分跡象而請被告黃博仁到案說明之情形下,始被動為相關陳述,實與被告黃博仁所稱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滿要報復之辯解有所矛盾,且不符常情。而若被告黃博仁與另案被告許振興之糾紛僅此而已,亦難想像被告黃博仁與另案被告許振興有何深仇大恨,僅因其自己的伯父不聽勸之狀況而將責任加諸於另案被告許振興上,讓自己涉犯收受賄賂罪及身陷偽證罪之不利益。況觀諸被告黃博仁之警偵筆錄,案發當日相關細節,互動內容均為被告黃博仁陳述,且證人黃博仁乃警方通知到案,應無時間得以建構虛偽故事,何以能於警偵訊時為前後相符之另案被告許振興買票行賄之證述,甚至能於偵查中描述細節,是被告黃博仁之辯解應無可採。
⒋末查被告徐玉川既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素無恩怨仇隙,而被告
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所辯意圖誣指另案被告許振興投票行賄犯罪一詞亦屬無可採信之辯詞,業如前述,且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有關各項基本、關鍵事實之陳述,內容尚屬一致,且均已具結 擔保渠 等證詞之真實性,在負擔偽證罪責之心理壓力下作證,堪信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證述內容,確實係出於渠等個人親身經歷見聞與認知意向後之陳述,顯非基於設詞虛構或受他人教導、指示後所為子虛烏有之供述, 況渠 等證詞,除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利外,亦令渠等自身觸犯投票受賄之刑事罪責,倘非確有賄選情事,豈有可能輕率為此損人又不利己之陳述之理,亦無可能僅因應訊時機過於突然、或應訊過程過於冗長、或應訊結果恐受強制處分等,即草率就未曾為之投票受賄行為坦承不諱,而自陷遭刑事追訴處罰之窘境。
㈤綜上所述,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前揭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單純代同戶內具有投票權之親友收取選舉賄款,依一般社
會通念,代收者應係基於幫助親友之犯意而收受,尚難認與行賄者有共同行賄買票之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一般選舉之買票賄選,大都以家戶為單位,即按家戶之投票權人數計算賄款金額,行賄者交付賄款時,固然希望收賄者全家支持特定候選人,然實際上鮮有刻意究明收賄者是否已將賄款分送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人之情形,收賄者表面上虛與委蛇,實際取得賄款後卻支持其他候選人、或究竟有無實際轉交賄款給家人,均非行賄者所可預見或掌握。且收賄者與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人,常有同財共居之關係,彼此代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本屬常態,其因瞭解家人之投票意向,或對家人行使投票權具有相當影響力者,代為收受賄款而允諾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並無悖於常情,顯難因此即認定其在收受賄款當時,有何與行賄者共同向家人行賄之犯意聯絡。收賄者基於為自己收受賄賂及代家人收受賄賂之意思,向行賄者允諾本人與戶內之家人將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而以單一行為從事收取賄款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應僅構成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一罪,事後有無轉知並將賄款交給家人,僅屬其家人是否亦應負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責之問題,收賄者應無再與行賄者論以共同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罪之餘地。
㈡是核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
權人收受賄賂罪。㈢被告徐玉川係26年10月出生,行為時為滿80歲之人,此有被
告徐玉川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57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對所為刑法第143條收受賄賂之犯行,皆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見選偵25卷第106頁、第94-95頁),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被告徐玉川部分,遞減輕之。
四、原審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罪證明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143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陳述、前案紀錄等;被告徐玉川自陳未受教育、已婚、無業;被告黃博仁自陳國小畢業、未婚、無子女、無業;其2人收賄之金額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說明:⑴被告2人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1年;⑵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犯罪所得,即其等分別收受之賄賂2000元、1000元,為不特定物,業經繳交扣案,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量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本件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犯行已臻明確,均據本院說明如上,則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勘驗標的勘驗結果備註1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勘驗結果:00:02:員警:伯啊我開始要幫你做筆錄喔!你聽有嗎?你現在聽有嗎?00:10:徐玉川:你在講什麼?00:11:員警:我現在在說話你聽有嗎?00:12:徐玉川:有啦怎樣?00:13:員警:有啦!啊我跟你做喔!現在有錄音錄影,現在在幫你做筆錄,調查筆錄啦喔!現在107年12月4號,這個地方是嘉義地檢署第二偵查庭,案由就是這一件賄選的案件,你叫什麼名字?00:38:徐玉川:啊就名字在那裡。00:41:員警:沒啦!你現在要跟我們說,我們現在在錄音錄影,現在就是在問你,現在問你你要給我們回答啦!00:47:徐玉川:那就是徐玉川啊。00:50:員警:外號人家都叫你什麼?00:52:徐玉川:就 川仔 而已!00:53:員警:出生年月日?00:53:徐玉川:蛤?00:56:員警:你知道你的出生年月日嗎?00:58:徐玉川:我不知道啦!我就不認識字啊!我……01:00:員警:你今年幾歲,今年幾歲?01:03:徐玉川:82啊!你就知道我80多啊!01:05:員警:這就是在問筆錄,你看前面這裡,現在在問筆錄,當然我們知道,我們在調查,但是你要跟我們講,你要說跟我們講啦!你幾年次?01:22:徐玉川:26啦!01:27:員警:民國26年,啊幾月?01:29:徐玉川:我知道10月,我不知道啦!01:30:員警:我跟你看10月20日啦!26年10月20號,你出生在哪裡,嘉義縣還是嘉義市?01:41:徐玉川:在那裏而已,要出生在哪?01:43:員警:喔嘉義縣啦!你現在做什麼工作?01:48:徐玉川:務農。01:51:員警:務農啦喔!你身分證號碼幾號?沒啦!我現在是在問你,伯啊,我現在是不是在給你問筆錄……01:58:徐玉川:身分證我就不知道,幾號我不知道。02:02:員警:對啦,你要看這裡啊!沒啦!伊不知道,你要念給他聽就好了!你的身分證我幫你查查,Z000000000。02:10:徐玉川:啊就這樣,就……02:11:員警:你戶籍地住哪裡?02:13:徐玉川:蛤?02:17:員警:戶籍地住○○○○○○鄉○號?02:18:徐玉川:就209號啊!幾號!02:20:員警:你現在甘有住這裡嗎?02:21:徐玉川:啊沒要住哪裡!02:22:員警:你家裡電話幾號?02:24:徐玉川:就剛才說的。02:25:員警:你跟我說,因為我現在在錄音,你剛剛有跟我講,0000000,對嗎?02:34:徐玉川:對。02:35:員警:你行動電話幾號0000000000對嗎?02:40:徐玉川:對。02:42:員警:家裡經濟狀況怎樣?02:45:徐玉川:身體就不方便。02:45:員警:經濟、經濟?02:47:徐玉川:經濟喔!不太好就老人了。02:50:員警:不太好,啊有那個補助,領補助?02:52:徐玉川:補助什麼?02:55:員警:中低收入的補助?02:59:徐玉川:哪有什麼補助。03:02:員警:你還有田的啊!你書唸到哪?03:03:徐玉川:沒有念。03:05:員警:沒有念。03:07:員警:你現在在給你問,你甘是願意檢察官還在問的時候,我們先做一個簡單的筆錄,這樣你有同意嗎?03:14:徐玉川:好啊!就給你問啊!03:15:員警:我布袋分局的警察,我先做一個簡單的筆錄你有無同意?03:22:徐玉川:有,哪有不同意。03:24:員警:我現在給你問,你涉嫌刑法143條投票去給人家收到錢,現在是在107年12月4日,現在中午11點42分,我現在開始問你筆錄,等一下給你問的時候,你可以有三個權利,第一個可以不說話,不需要違背你的意思來跟我們講,這樣你有了解嗎?你有了解嗎?03:55:徐玉川:你說這樣我聽不懂。03:56:員警:我現在就是說,現在在跟你問的時候,你不知道你可以踮踮,你不要說,這樣你有瞭解嗎?04:03:徐玉川:嗯。04:06:員警:第二個是可以叫律師來,你有了解嗎?請律師來啦!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04:15:徐玉川:阿已經把錢交給你們了,怎麼還要請律師?04:20:員警:這樣喔!這樣不需要喔!這樣你有沒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啊你的頭腦甘有問題,還是不清楚,可以請律師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請,我有這個狀況嗎?有低收入戶嗎?04:39:徐玉川:那沒有需要啦!啊就錢交給你們了。04:43:員警:好,第三個權利,你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這三個權利你有沒有了解嗎?我現在在跟你講,你有瞭解嗎?04:50:徐玉川:你說這樣我聽不太清楚。04:52:員警:就是第三個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就是對你這件事情,說你有收到投票,去收到這個錢,沒收到這個錢,對你有利的證據,你可以叫我們去調查,這樣你有清楚嗎?05:10:徐玉川:你說這樣聽沒。05:12:員警:就是你沒收錢就不用拿出來,有收錢坦白跟我們說,要拿出來,向檢察官請求減刑,可以請求寬刑,這樣你瞭解嗎?現在簡單說就是說,你的錢是不是自己願意拿出來的,你如果願意拿出來。05:35:徐玉川:甘沒願意拿出來的?05:37:員警:對啦!這些錢是你自己願意拿出來的,自然我們檢察官就讓你減刑,甚至讓你沒事情,這樣你聽得懂嗎?05:45:徐玉川:啊這個我拿給你們就是願意。05:47:員警:對,所以我們就是講,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嘛啦!我們就是在跟你講,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說錢今天是不是你自己拿出來,這樣就好。你就說是,就好了。05:59:徐玉川:就這樣子!你在講我就說,沒有願意怎麼就拿出來給你們。06:04:員警:這樣就是願意啦!這樣你甘有要請律師?06:07:徐玉川:沒啦!沒錢可以請律師啦!06:10:員警:啊你現在精神狀況好嗎?06:12:徐玉川:嗄?06:14:員警:你頭腦有清楚沒,現在要跟你問筆錄,你頭腦有清楚沒,現在在跟你錄影,你意識有清楚嗎?在說話你聽得懂嗎?06:24徐玉川:你在說的話我聽不太懂。06:30:員警:我現在在說話你聽得懂嗎?06:32:徐玉川:有,講這樣是有啦!06:35:員警:我現在說話你聽得懂嗎?06:38:徐玉川:有啦!怎麼沒有!06:38:員警:你有走過法院嗎?06:39:徐玉川:我又沒有……06:40:員警:你有前案資料嗎?06:44:徐玉川:自從我活到八十歲啊!我不曾到法院。06:46:員警:是啦!他現在的意思是問說你以前曾經有犯案、有前科嗎?06:48:徐玉川:沒啦!我就直到今天才來到這裡。06:50:員警:好,沒啦!06:54:員警:你現在的工作做什麼?你現在是不是務農?06:56:徐玉川:務農而已,要做什麼?07:02:員警:你現在戶口在哪?戶口就是你現在住的那裡嗎?07:04:徐玉川:是、是啦!07:07:員警:頭竹圍209號嗎?07:09:徐玉川:是。07:13:員警:你這次有選舉權嗎?投票你有選舉權?07:17:徐玉川:我80歲了……07:20:員警:你戶口沒遷出去嘛!07:24:徐玉川:沒啦!我戶口不曾遷出去。07:24:員警:這樣沒啦!有投票權啦!再問你喔!你現在戶口裡面總共有幾個人?07:30:徐玉川:加起來和我孫子才三個而已,我孫子念書他沒回來。07:35:員警:他沒回來投票嗎?07:36:徐玉川:沒啦!他在讀書我怎麼敢叫他回來。07:39:員警:這是本來就要問的,啊他有沒有就說有回來,沒回來就說沒回來,這樣就好。07:43:徐玉川:沒啦!就在讀書我不敢叫他回來啦!07:47:員警:這樣跟他沒關係了嘛!07:48:徐玉川:他哪有關係,他不知道。07:49:員警:對對對!喔好!07:50:徐玉川:我又沒跟他那個,他不知道。07:58:員警:家裡現在就是你跟你太太,那個徐康分嗎?07:59:徐玉川:是。08:02:員警:你孫子雖然有投票權但是他沒回來投票?08:05:徐玉川:他沒有,他在讀書我不敢給他叫。08:08:員警:我再問你喔!在這次選舉,甘有人去給你買票,說叫你就要支持蓋給什麼人?去拜票嗎?有嗎?有人去你家跟你拜票嗎?08:18:徐玉川:那是有啦!他沒有說買票……08:20:員警:對對對!有啦喔!08:30:員警:剛剛那個兩千元是不是你主動拿出來給警方的?是不是你自己拿出來的?08:33:徐玉川:自動的,沒甘是你給我拿的嗎?08:35:員警:對啊!所以講我們要跟你分清楚啊!我不可以到時候講是我跟你拿的啊!對嗎?這樣就可以請求減刑啦!就是講你錢你是自己拿出來的,這樣你就比較沒事情啦!這樣你瞭解嗎?08:54:徐玉川:我知啦!08:58:員警:你說這兩千元是什麼人拿給你的,來你再說一次?09:05:徐玉川:就你們知道就好啊!09:09:員警:我們知道要你講,你要講出來,我們現在有在錄音。09:12:徐玉川:啊是許振興在路上遇到給我的啦!09:16:員警:他講叫你蓋給幾號的?鄉長幾號的?09:20:徐玉川:就四號的,幾號的?。09:21:員警:嗄?鄉長呢!09:23:徐玉川:二號的。09:23:員警:二號的,好。啊許振興你認識啦喔!你甘有跟他很熟?09:37:徐玉川:啊在我們庄的怎麼不認識!09:39:員警:認識啦!都同庄裡的!他是不是現在現任的代表?09:55:徐玉川:剛選上而已啦!前次是他太太。10:00:員警:前次是他老婆啦。10:01:徐玉川:是。10:16:員警:你跟他沒有什麼借貸關係啦喔?10:21:徐玉川:沒啦!10:22:員警:也沒有什麼私人恩怨啦喔?10:23:徐玉川:沒啦!10:26:員警:我現在問你,許振興是在什麼時候跟你買票的?錢多少這樣?10:35:徐玉川:啊就剛剛說的。10:36:員警:你剛剛說11月23日選舉的前一天下午嗎?10:40:徐玉川:是。10:40:員警:在路上,在你們庄裡路上遇到你。10:45:徐玉川:是。10:49:員警:啊拿多少給你。10:50:徐玉川:啊就拿兩千,多少!11:02:員警:你說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他雖然叫你投給2號的沒有錯,但是你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的,你並沒聽他的,對嗎?11:11:徐玉川:對啦!11:12:員警:你甘有投給他說的人?沒這沒關係!你沒回答沒關係!你講你投給什麼人,這你不用一定要回答喔!只是講你有拿錢,你只是沒照他的意思去投票這樣子而已!對嗎?11:26:徐玉川:對。11:27:員警:是你自己憑個人的意願去投票的,對嗎?11:30:徐玉川:對。11:39:員警:啊買票過程你甘有跟你,回去你甘有跟你太太講?11:42:徐玉川:沒啦!錢只有我在花的。11:44:員警:錢你在花啦!算說,所以說你也沒有跟你太太說就對了,她也不知道啦喔?11:51:徐玉川:不知道啦!11:58:員警:因為我們現在問的,等一下這就都是證據,你說沒事情,當然一定和你講清楚。剛剛我拿給你指認的照片,你看幾號,登記幾號是許振興?許振興是幾號?來我再拿給你看一遍。12:24:徐玉川:就四號。12:24:員警:四號啦喔!你要記得啦!四號。12:48:員警:由你指認相片裡登記第四號的就是許振興沒錯啦喔?12:55:徐玉川:我不認識字啊!我就跟你說我認人而已。12:58:員警:你認人而已,認相片就對了啦!13:05:徐玉川:對。13:08:員警:你知不知道許振興還有跟誰買票?除了跟你買票以外?13:12:徐玉川:我不知道,我沒在理這些。13:13:員警:喔你不知道啦喔?他的事情你不知道?他還有跟誰買票你不知道啦?13:15:徐玉川: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那我不知道。人家他們的事情我去問要幹什麼?14:05:員警:新台幣兩千元是你自己主動提供給警方,你願意交回啦喔?14:10:徐玉川:是。14:14:員警:啊你對本案甘還有什麼意見要補充?14:18:徐玉川:我哪有什麼意見。14:22:員警:沒啦喔!警方在跟你問筆錄有跟你刑嗎?14:27:徐玉川:蛤?14:30:員警:沒啦喔?甘有跟你刑?14:33:徐玉川:沒啦!哪有刑。14:34:員警:沒啦!這因為我們筆錄一定要這樣做。沒有用強迫手段逼你講啦喔?14:41:徐玉川:沒啦!14:44:員警:沒啦喔!啊你以上所說的都有實在嗎?14:45:徐玉川:嗄?14:46:員警:以上警方跟你問的你所講的都有實在嗎?14:50:徐玉川:實在,沒要說謊嗎?要說謊我也不會說。14:57:員警:筆錄在107年12月4日11點55分審問完畢,我們等一下會再念一遍給你聽,請你簽名,啊你知道嗎?雖然你不認識字,我等一下會再念一次給你聽?然後再請你簽名,這樣你知道嗎?15:24:徐玉川:好啦!15:26:員警:你叫什麼名字?你讓我們問筆錄的人你叫什麼名字?15:29:徐玉川:嗄?15:30:員警:你叫什麼名?再重複一次你叫什麼名?15:34:徐玉川:啊就徐玉川,什麼名。15:35:員警:訊問人警員黃朝琴,記錄人偵察 佐蕭輝儒 。原審卷第284-292頁2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勘驗結果:00:55:檢察官:徐玉川先生,出生年月日?00:58:徐玉川:蛤?01:01:檢察官:出生年月日,你哪一年出生的?01:04:徐玉川:哪一年,我就26年次的。01:08:檢察官:你的身分證號碼會不會唸?01:10:徐玉川:我身分證號碼在那裡,我就不認識字啊!要怎麼唸。01:17:檢察官:你因為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叫來問,你知道嗎?01:23:徐玉川:知啦!01:25:檢察官:你等一下如果不想要應可以不要應,你知道嗎?01:28:徐玉川:怎樣?01:29:檢察官:你啊不想要應可以不要應,你知道嗎?01:31:徐玉川:喔!01:32:檢察官:知道嗎?01:33:徐玉川:不要去喔?01:35:檢察官:是不要應啦!我等一下會問你事情,啊你如果不想應就不要應啦!。01:42:徐玉川:喔這樣喔!01:43:檢察官:嘿!啊你有要請律師來嗎?01:44:徐玉川:哪有錢可以請律師?01:45:檢察官:啊你要請嗎?01:46:徐玉川:不用啦!01:48:檢察官:啊你如果是,你聽清楚喔!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或是有障礙,自己不會說話,聽不懂我講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以上身分嗎?02:03:徐玉川:沒啦!02:06:檢察官:等一下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知道嗎?02:08:徐玉川:什麼證據啊?02:11:檢察官:你如果認為有任何的證據要調查,你都要跟我講,你知道嗎?02:15:徐玉川:喔!02:15:檢察官:知道嗎?02:16:徐玉川:喔!我知。02:20:檢察官:你跟這個許振興,喔你聽清楚喔!許振興、 許永福 、 黃錫廷 、 徐黃皮 、 黃旗山 、 黃老炭 、 黃基樂 這些人有關係嗎?02:30:徐玉川:沒。02:31:檢察官:你在這裡講的話如果跟他們有關係的事情,你都要老實回答。02:37:徐玉川:沒,那沒關係!02:38:檢察官:要老實回答,不可以有任何欺騙、掩蓋或捏造事實,不然就會涉犯偽證罪最重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02:49:徐玉川:你講這樣我不了解。02:52:檢察官:我現在跟你講你知道嗎?02:53:徐玉川:嘿!02:53:檢察官:你知道嗎?就是你說的話如果跟別人有關係都要老實講你知道嗎?別人有事情你都要老實講啦!03:05:徐玉川:沒啦!那沒關係啦!我沒有跟人家接觸啦!我不從去跟人家接觸啦!03:09:檢察官:我是講啦!你說的話都要老實說,你知道嗎?跟別人的事情要老實說啦!03:16:徐玉川:我就不曾跟人家怎麼樣!03:18:檢察官:對啦!我等一下問你他們的事情啦!03:19:徐玉川:他們的事情我怎麼知道?03:21:檢察官:你不知就要說不知,知道嗎?你如果知道你就要老實講,你知道嗎?03:28:徐玉川:嘿啊!我就,你跟我講的我就不知道啊!03:30:檢察官:我就還沒問你怎麼會不知道!03:32:徐玉川:喔好啊那你問啊!03:36:檢察官:你要老實說你知道嗎?03:40:徐玉川:知啦!03:40:檢察官:不然會涉犯偽證罪知道嗎?03:40:徐玉川:喔!03:42:檢察官:最重會判七年知道嗎?03:44:徐玉川:判七年喔!03:45:檢察官:嘿!你如果說謊話會判七年知道嗎?03:48:徐玉川:喔!03:52: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03:54:法警:阿伯你甘會簽名?03:55:徐玉川:簽名,不會簽啦!03:36:法警:不會喔!03:57: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呢!03:58:徐玉川:嗄?03:59: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會簽嗎?04:01:徐玉川:不……04:02: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你會簽嗎?04:03:徐玉川:簽,不太會寫啦!04:04: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會不會簽?04:08:徐玉川:不,不太會寫啦,要簽在哪裡?04:12:法警:不用,等著,啊你蓋指印就好!04:14:檢察官:但是他有簽名嗎?04:15:法警:他有簽名呢!04:16:檢察官:他有,他在警局有簽名呢!04:18:法警:你可以慢慢簽喔!因為你剛才筆錄有簽名。喔來!我念一句,你念一句。04:24:徐玉川:好。04:25:法警:等一下、等一下,我念一句,你念一句,今因……04:30:徐玉川:嗄?04:30:法警:今日。04:31:徐玉川:今日喔!04:38:法警:今日。04:39:徐玉川:今日。04:40:法警:因為。04:41:徐玉川:因為。04:43:法警:107年。04:46:徐玉川:喔107年!04:47:法警:選他字,選。04:49:徐玉川:選。04:50:法警:選他……04:50:那個 萍玉 (音譯)你就跟他講說買票的案件,那個案號乾脆不要念。05:52:徐玉川:國語我不會,那國語我聽沒啦!04:55:法警:來,今日因為買票的案件。04:56:徐玉川:喔!04:56:法警:要念。04:58:徐玉川:喔今日買票的案件。05:03:法警:到庭為證人。05:04:徐玉川:到庭為證人。05:06:法警:對,要講老實話。05:06:徐玉川:喔!05:07:法警:要講老實話。05:10:徐玉川:喔要說老實話。05:11:法警:不可以白賊。05:11:徐玉川:喔!05:12:法警:也不行增減。05:14:徐玉川:不行怎樣?05:15:法警:增加還是減少。05:18:檢察官:不行,嘿!不行多講話還是少講話。05:24:法警:嘿!啊證人?05:25:徐玉川:喔證人。05:26:法警:你的名字。05:27:徐玉川:我的名字。05:29:檢察官:你的名字要唸出來啊!05:30:徐玉川:我的名字喔!05:31:檢察官:嘿!念出來。05:33:徐玉川:要念誰?05:34:法警:你的名字要唸出來。05:35:徐玉川:我的名字要。05:37:法警:你叫什麼名字。05:39:徐玉川:徐玉川嗯。05:40:法警:好來,107年。05:42:徐玉川:107年。05:44:法警:12月4日。05:45:徐玉川:12月4日。05:46:法警:嘿!啊你這裡簽名!慢慢簽喔!05:55:檢察官:他怎麼有辦法講得這麼清楚,筆錄寫得這麼清楚啊!06:10:檢察官:徐先生。06:11:徐玉川:嘿!06:12: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你講的話會害你被關,還是你家的人會去關,可以跟我說理由之後不要應,知道嗎?06:25:徐玉川:要講什麼理由我就不懂。06:29:檢察官:你如果不想要說,可以不要說,知道嗎?06:31:徐玉川:喔!06:31:檢察官:知道嗎?06:32:徐玉川:喔!06:32:檢察官:知道嗎?06:33:徐玉川:知啦!06:36:檢察官:直接先問,先問一個問題喔!問喔這次投票到底有沒有人向你買票?這次投票到底有沒有人給你買票?06:51:徐玉川:啊他是在路上有拿給我啦!06:53:檢察官:誰?06:55:徐玉川:啊就許振興啦!06:58:檢察官:許振興半路上拿錢給我。什麼時候的事情?投票前一天的中午?07:07:徐玉川:對,之前一天。07:07:檢察官:投票前一天的下午。在哪裡?07:10:徐玉川:路上啦!07:11:檢察官:就在半路上。拿多少錢給你?07:19:徐玉川:啊就一個一千啊!07:22:檢察官:啊一個一千,是幾千?07:23:徐玉川:兩個啦。07:24:檢察官:拿兩千元給我。因為是你跟你愛妻的嗎?07:28:徐玉川:蛤?07:29:檢察官:你跟你妻子的票嗎?07:33:徐玉川:對。07:36:檢察官:啊叫你要投給誰?07:40:徐玉川:他是叫我投二號,我就沒投給他啊!07:43:檢察官:二號的什麼?是二號的縣長,還是二號的代表,還是二號的縣議員?07:49:徐玉川:那個鄉長啦!07:50:檢察官:讓我投給二號的鄉長,但是我沒有投給二號。你是沒有去投還是怎樣?07:59:徐玉川:我有去投我沒投給他啦!08:08:檢察官:你為什麼會跟他拿這兩千元?08:13:徐玉川:我想說他就在說,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我跟他拿而已。08:18:檢察官: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我就拿了!這兩千元現在在哪裡?啊這兩千元現在在哪?08:28:徐玉川:我就交出去了,你們叫我交出去。08:32:檢察官:沒啦!我是說他交給你的那兩千呢?08:33:徐玉川:那兩千……08:33:檢察官:花掉了嗎?08:37:徐玉川:啊沒花去,反正花掉我也拿出來交去了。08:40:檢察官:喔!我是說他給你的那兩張,還有沒有留著嗎?08:44:徐玉川:啊混一混要怎麼知道哪兩張!08:47:檢察官:我不知道那兩千元在哪裡,但是我有交兩千元給警察。整件過程中,許振興講了哪些話?整件的過程當中,許振興跟你講什麼話?09:13:徐玉川:沒啦!他也沒有講什麼話,他只講蓋給那個而已!我也沒講什麼!09:38:檢察官:你收到許振興的兩千元這件事,你關機,要關機,不可以接喔!你拿到許振興的兩千元這件事有別人看到嗎?10:16:徐玉川:沒呢!10:23:檢察官:啊還有誰收到許振興的錢嗎?10:26:徐玉川:沒,沒拉!只有這一個,說這一個而已!10:32:檢察官:還有什麼人被買票嗎?10:36:徐玉川:那我不知道啦!那是別人的怎麼知道那個。10:41:檢察官:有其他的話要講嗎?10:42:徐玉川:沒有。10:43: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10:44:徐玉川:蛤?10:45: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10:46:徐玉川:沒啦!10:48: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10:51:徐玉川:不用啦!要調查怎樣?10:52:檢察官:這一件你有認罪沒?10:53:徐玉川:蛤?10:54:檢察官:這一件你有認罪沒?10:55:徐玉川:我就都跟你們說啊!10:59:檢察官:你有認罪啦喔!你有認罪嗎?11:02:徐玉川:有啦!11:03:檢察官:這個兩千元你要怎麼處理?11:05:徐玉川:我就拿出……11:06:檢察官:交出來啊啦!11:07:徐玉川:交出……11:08:檢察官:沒要處理,沒要收回去了啦喔!11:09:徐玉川:沒啊!我就交出去啊!11:32:檢察官:我給你緩起訴啦!緩起訴時間是一年啦!一年以內你不能有任何的犯罪被人提起公訴,不然這件會被提起公訴,你有同意嗎?11:42:徐玉川:什麼?11:43:檢察官:就是一年先不要處理啦!一年以內你如果都沒有犯罪,這件就結束了啦!你知沒?11:45:徐玉川:這樣就結束啊喔!11:46:檢察官:嘿對!可以嗎?11:50:徐玉川:可以啦!這樣可以!11:51:檢察官:第二個條件,我們的觀護人會通知你來這裡做緩起訴的上課一次,上課一次你六個月以內要來。11:59:徐玉川:多久啊?12:01:檢察官:六個月以內,來一次而已。12:03:徐玉川:但是我又不認識,摸沒路啊!12:04:檢察官:你摸不著路要叫你們家的人載你來。12:07:徐玉川:啊沒就要看哪一天,看那些孩子...12:10:檢察官:嘿對!我們觀護人會跟你通知,可以嗎?你要來這裡上一次課而已!12:18:徐玉川:好啦!12:19:檢察官:同意啦!調查完畢,請簽名。12:26:法警:阿伯這邊要簽名,還有這裡,阿伯還有這裡。好。阿伯這裡喔!這裡也要簽名,兩個地方要簽名。原審卷第292-300頁3被告黃博仁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黃博仁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勘驗結果:00:39:員警: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107年12月4號在嘉義地方檢署第二偵查庭,案由是涉嫌賄選案,你叫什麼名字?00:55:黃博仁:黃博仁。00:58:員警:你是男是女?01:00:黃博仁:男的。01:03:員警:你的出生年月日呢?01:05:黃博仁:民國43年12月初8。01:10:員警:啊你的出生在哪個縣市出生的?01:14:黃博仁:嘉義縣。01:16:員警:啊你現在的職業呢?01:17:黃博仁:沒有工作。01:20:員警:你身分證號碼幾號?01:22:黃博仁:Z000000000。01:30:員警:你現在家住哪裡,地址?01:33: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0號。01:37:員警:你那邊算七鄰嗎?01:39:黃博仁:嘿七鄰!01:40:員警:你現在也有住這裡嗎?01:41:黃博仁:嘿!01:41:原警:有啦?01:42:黃博仁:嘿!01:43:員警:啊你家裡有電話嗎?01:44:黃博仁:有。01:45:員警:幾號?01:47:黃博仁:0000000。01:52:員警:啊你甘有手機?01:53:黃博仁:有。01:54:員警:手機號碼幾號?01:55:黃博仁:0000000000。02:02:員警:家裡的經濟狀況呢?是貧寒、免持、小康、中產、富裕,能不能過得去?02:07:黃博仁:差不多。02:10:員警:差不多,小康啦喔?02:11:黃博仁:嗯!02:12:員警:你的教育程度呢?什麼畢業?02:14:黃博仁:國小。02:25:員警:我跟你問喔!你是不是有同意在檢察官還沒跟你問之前,先由布袋分局的員警先問你?你甘有同意?02:37:黃博仁:有。02:43:員警:嘉義地檢署詹喬偉檢察官在民國107年12月4號傳喚黃錦鐘到案,你和黃錦鐘是什麼關係?02:57:黃博仁:父和子。03:00:員警:現在黃錦鐘人在哪裡?03:04:黃博仁:在新營醫院。03:06:員警:他何時到新營醫院的?03:08:黃博仁:3月14日。03:09:員警:是106年?03:11:黃博仁:是106年3月14日。03:12:員警:是106年3月14日去住院嗎?03:14:黃博仁:嘿!03:15:員警:啊他是怎樣?03:17:黃博仁:生病,現在不能走。03:19:員警:他住哪一間醫院?03:23:黃博仁:住新營省立病院,衛福部,七樓。03:25:員警:七樓的安養院嗎?03:26:黃博仁:嘿!03:29:員警:到現在嗎?現在也在那邊嗎?03:32:黃博仁:還在那裡。03:33:員警:你因為涉嫌犯了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你在107年12月4日早上九點半,來到現場開始給你問筆錄,跟你問的時候你可以有下列三種權利,第一,你可以什麼都不講,不需要違背自己意思來講,第二,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就是請律師。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令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三,你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第三項權利你甘知道?你甘知道意思?第一,你可以什麼都不講,不需要違背自己意思來講,第二,你就是可以選任辯護人,可以請律師。第三,你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你是否知道?04:50:黃博仁:知道。04:55:員警:你甘有需要請律師來?04:58:黃博仁:不用啦!05:01:員警:你現在目前的精神狀況怎樣?05:05:黃博仁:好啊!05:09:員警:你甘有刑案的資料?05:10:黃博仁:沒。05:14:員警:你現在的職業是什麼?05:17:黃博仁:沒有職業。05:19:員警:沒有職業都在家嗎?05:20:黃博仁:對。05:25:員警:你現在戶口設在哪裡,地址在哪?05:27: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鄰00號。05:34:員警:你甘有這次107年嘉義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權?05:40:黃博仁:有。05:44:員警:那你戶裡總共有多少人有107年嘉義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05:52:黃博仁:兩個。05:53:員警:你跟誰?05:57:黃博仁:我和我爸。06:03:員警:這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甘有候選人或其他的支持者給你拜票,要你去支持的?06:19:黃博仁:有。06:20:員警:你甘有願意主動說出來甘有人跟你買票?06:27:黃博仁:有。06:30:員警:你甘有願意主動說出來?06:31:黃博仁:有啊!06:33:員警:什麼人去跟你買票?06:36:黃博仁:阿財。06:38:員警:阿財叫什麼真名你甘知道?06:41:黃博仁:許振興。06:46:員警:我跟你問主動說出來可以跟檢察官請求聲請減刑這樣子你甘知道?06:53:黃博仁:知道。06:57:員警:你甘有認識許振興?這個阿財你甘認識?06:59:黃博仁:認識。07:03:員警:他跟你是什麼關係?07:05:黃博仁:對面而已!07:06:員警:就鄰居。07:07:黃博仁:嘿!07:13:員警:你跟他 許甘 有什麼金錢借錢,還是私人恩怨?07:16:黃博仁:沒。07:20:員警:許振興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跟你買的?07:26:黃博仁:在我家。07:28:員警:在何時?時間呢?07:29:黃博仁:差不多4點到5點這個時間。07:34:員警:是幾月幾號?07:37:黃博仁:11月23。07:38:員警:許振興在107年11月23日差不多幾點?07:44:黃博仁:差不多4點多。07:49:員警:去那裡跟你買票?07:51:黃博仁:我家。07:52:員警:在你家嗎?07:53:黃博仁:嗯!07:54:員警:在嘉義縣○○鄉○○00○00○○○○○○○鄉○○村0鄰00號。08:04:員警:向你買票的金額是怎樣?08:07:黃博仁:一千。08:08:員警:是一票一千嗎?08:10:黃博仁:是。08:11:員警:跟你買幾票?08:12:黃博仁:買一票,買我的而已。08:22:員警:要你支持什麼人?08:26:黃博仁:黃阿家。08:30:員警:要你支持107年嘉義縣○○鄉鄉○○○○○○號黃阿家甘是?08:38:黃博仁:對。08:42:員警:他跟你買票,你家裡有兩票,怎麼會……跟你買幾票?08:48:黃博仁:一票而已。08:50:員警:我父親的沒有,我父親因為住院所以沒有。為什麼你爸的部分沒有跟你買?09:03:黃博仁:啊他就沒有辦法蓋怎麼可以跟人家收。09:04:員警:因為你爸住院沒有辦法投票啦喔?09:08:黃博仁:對啊沒辦法啊!嘿啊!我們就不要跟人家收。09:15:員警:因為這要問清楚啦!09:16:黃博仁:我也是照實講。09:47:員警:現在經過警方給你照片來給你指認,相片裡面的第幾號是你筆錄說的這個許振興這個人,你說的人不一定在照片裡面。是第幾號?10:04:黃博仁:第四號。(沒有看,立刻說)10:08:員警:這個編號第四號的許振興他的身分證資料,是男,身分證號碼是Z000000000,57年11月28日出生,戶籍在嘉義縣○○鄉○○村○鄰○○○00號。你甘知道許振興甘又有跟其他人買票?10:36:黃博仁:我不知道。10:37:員警:你不知道嗎?10:38:黃博仁:我不知道。10:42:員警:你甘有願意將買票賄選的金額交出來?10:50:黃博仁:我已經交出去了。10:54:員警:你願意交回來買票的金額新台幣一千元,甘對?11:00:黃博仁:對。11:03:員警:你對這件案件有其他要補充的意見沒。11:08:黃博仁:沒啦!11:11:員警:警方對你做筆錄的時候甘有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甘有?11:17:黃博仁:沒有。11:20:員警:這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來製作之筆錄?11:25:黃博仁:嘿!11:28:員警:以上剛才所說的甘有都實在?11:33:黃博仁:屬實。11:36:員警:以上筆錄在107年12月4日9點50製作結束,給你看過沒問題之後再給你簽名蓋章。受詢問人叫什麼名字?11:52:黃博仁:黃博仁。11:54:員警:詢問人警員陳世偉(音譯),記錄人警員黃彥傑。原審卷第258-264頁【卷目索引】⒈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 嘉布 警偵字第1080001726號卷,即警726
卷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7號卷,即警727
卷⒊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即選偵25卷⒋108年度選偵字第39號卷,即選偵39卷⒌108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即選偵38卷⒍108年度撤緩字第221號卷,即撤緩221卷⒎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卷,即撤緩偵2卷⒏原審109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即原審卷⒐本院110年度選上易字第51號卷,即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