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漢武
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 楊宗儒 (原名: 邱宗儒 ) 張宇白 劉家豪 胡榮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對被告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已歿)、楊宗儒(原名邱宗儒)、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等人(下合稱被告王漢武等10人)所涉傷害案件,其中被告林世源部分因被告死亡;其餘被告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木棒5支,為被告王漢武等10人供傷害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而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
(一)被告王漢武等10人所涉傷害案件,其中被告林世源部分因被告死亡;其餘被告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均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107年度偵字第1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木棒5支,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楊宗儒(下合稱被告郭雨軒等7人)具事實上處分權,且係渠等供本案傷害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郭雨軒等7人直承在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6年3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630265900號卷【下稱萬華分局卷】第2、15、36頁、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543號卷【下稱他4543卷】第90、95、105、113、118、12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萬華分局卷第114至119、124、142至143頁、106年度偵字第8600號卷第17至31、133至139、161至192、334頁、他4543卷第92、97至103、107至111、115至116、120頁),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對被告郭雨軒等7人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屬被告張宇白、劉家豪、胡榮丰(下合稱被告劉家豪等3人)所有,其等亦未具事實上處分權,復係與其等鬥毆之他方即被告郭雨軒等7人執以毆打被告胡榮丰等人之物,茲為被告劉家豪等3人於警詢中供、證述在案(萬華分局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第92頁、第103頁反面至第104頁),並有前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參;而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木棒屬被告劉家豪等3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對被告劉家豪等3人單獨宣告沒收,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備註1木棒5支被告王漢武、郭雨軒、林永騰、王程煒、劉宇哲、林世源、楊宗儒⒈被告郭雨軒等7人具事實上處分權(萬華分局卷第119、124頁、偵8600卷第334頁),且係 供渠 等為本案傷害犯罪所用之物。⒉警方扣得木棒16支,其中除本件聲請所涉木棒5支外,其餘11支另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7號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已告確定。⒊臺北地檢署108年度紅字第16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