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孫宇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胡龍潭 之繼承人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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