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告 吳淑萍

訴訟代理人胡平儀

複代理人 胡高彰

被告 江秋林

江秋貴

江金泉

江姻却

江春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佩真

被告 江春源

江坤

江坤龍

坤助

江坤綢

江文添

江百嬌

江秀鳳

江忻怡

江來福

金龍

江金峯

江進結

江茂興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茂松

被告 吳淑芬

江文斌

江振忠

江鳳琴

吳和妹

江進祥

江清河

江清田

江志強

江志堅

江水鳳

江德文

江鳳嬌

陳秀美

江榮俊

江進榮

江進明

江進教

江進士

江秋璉

高慶生

高凌玲

高宜薏

高銘蔚

高佳

謝美惠

江長明

江長流

江坤明 (原名 江崑銘

江貽禎

江倖令

江襼芳

王雪貞

江香琳

江家興

江昶辰

江嘉誠 (即 江茂益 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嬌

被告 江嘉瑋 (即 江茂益之 承受訴訟人)

侯慧英 (即 江春霞 之承受訴訟人)

侯安泰 (即 江春霞之 承受訴訟人)

侯銘宏 (即江春霞之承受訴訟人)

劉雅慧

劉益宏

劉怡君

劉泰谷

劉明智

劉明仁

劉冠麟

劉育瑞

劉月秋

劉聖韻

劉可欣

吳捐娟 (即 江文堆 之承受訴訟人)

江沛瑾 (即江文堆之承受訴訟人)

江科良 (即江文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江姻却、江春成、江春源、 江坤傑 、江坤龍、 江坤助 、江坤綢、吳捐娟、江沛瑾、江科良、江文添、 王江百嬌 、江秀鳳、江忻怡、江坤明、江貽禎、江倖令、高慶生、高凌玲、高宜薏、高銘蔚、 高佳岑江謝美惠 、江長明、江長流、侯慧英、侯安泰、侯銘宏、劉雅慧、劉益宏、劉怡君、劉泰谷、劉明智、劉明仁、劉冠麟、劉育瑞、劉月秋、劉聖韻、劉可欣應就被繼承人 江潘阿眉婆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江坤明、江貽禎、 江倖令應 就被繼承人 江茂飛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高慶生、高凌玲、高宜薏、高銘蔚、高佳岑應就被繼承人高 江坤雀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江謝美惠、江長明、江長流應就被繼承人 江文豐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28,612.50平方公尺土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江茂益於民國111年8月13日死亡,其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其子江嘉誠、江嘉瑋辦理繼承登記;被告 劉江玉枝 於112年7月14日死亡,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其女劉雅慧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春霞於訴訟112年3月17日死亡,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其子女侯慧英、侯安泰、侯銘宏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文堆於114年2月28日死亡,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其子江科良辦理繼承登記,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05至209、305至311、263至275頁;本院卷三第293至307、393至407頁),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對江嘉誠、江嘉瑋、劉雅慧、侯慧英、侯安泰、侯銘宏、江科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47、261頁;本院卷三第30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 江金龍 、江金峯、江茂興、江茂松、吳淑芬外,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協議決定,且原共有人江潘阿眉婆、江茂飛、 高江坤雀 、江文豐(下合稱江潘阿眉婆等4人)已於本件起訴前死亡,其等繼承人即分別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被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開繼承人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及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四、被告方面:

 ㈠被告江金龍、江金峯、江茂興、江茂松、吳淑芬稱: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㈡被告王雪貞、陳秀美、江清河、江秋璉、江進祥、江清田、劉明仁、江謝美惠、 江吳和妹 、江水鳳、江德文、江嘉瑋、江嘉誠、江坤傑、江秋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之前到場稱: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㈢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非僅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同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查系爭土地為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且無不分割之協議,復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又原共有人江潘阿眉婆等4人已於本件起訴前死亡,其等繼承人即分別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被告迄未辦理繼承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11月1日中院平家家字第1100073249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11月3日東院宜民辰110聲643字第1109002995號函、親等關聯查詢表(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85、201至235、293至313、353至355、391至393頁;本院卷二第263至339頁;本院卷三第325至346、393至407頁)存卷為憑,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江潘阿眉婆等4人之繼承人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 

 ⒈系爭土地為一片雜草地,其上無建物,雜草地上有數棵椰子樹,並有一條柏油鋪設之小徑等情,經本院會同兩造現場履勘明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9至70頁),堪以認定。

⒉就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為分割,分割後各共有人分配面積均無增減,且分割後土地之形狀均大致方整,並均得藉由私設通路對外交通,亦與到場當事人所表達意願相符,併斟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均衡等情事,堪認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案。

六、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江潘阿眉婆等4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既分別為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被告繼承,原告一併請求其等為繼承登記,應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又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得分割情形,復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分割,自有理由。經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均衡等情事,認如以附圖及附表二之分割方案分割,應屬妥適之方案,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七、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一: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面積28,612.50平方公尺土地

編號

登記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江秋林

6/360

2

江秋貴

6/360

3

江金泉

6/360

4

江潘阿眉婆(歿)

公同共有

1/12

5

江茂飛(歿)

6

江姻却

7

江春成

8

江春源

9

江坤傑

10

江坤龍

11

江坤助

12

江坤綢

13

高江坤雀(歿)

14

江文豐(歿)

15

江文添

16

王江百嬌

17

江秀鳳

18

江忻怡

19

侯安泰

20

侯慧英

21

侯銘宏

22

劉雅慧

23

江科良

24

江來福

1/24

25

江金龍

1/72

26

江金峯

1/72

27

江進結

12/192

28

江茂松

1/36

29

江茂興

1/36

30

吳淑芬

1/8

31

吳淑萍

1/8

32

江文斌

1/24

33

江振忠

1/24

34

江鳳琴

1/32

35

江吳和妹

1/24

36

江進祥

1/64

37

江清河

1/64

38

江清田

1/64

39

江志強

1/128

40

江志堅

1/128

41

江水鳳

1/36

42

江德文

1/36

43

江鳳嬌

1/32

44

陳秀美

1/72

45

江榮俊

16/1080

46

江進榮

1/96

47

江進明

1/96

48

江進教

1/96

49

江進士

1/96

50

江秋璉

1/96

51

江昶辰

1/192

52

江家興

1/192

53

江嘉誠

1/72

54

江嘉瑋

1/72

55

王雪貞

1/1080

56

江香琳

1/1080

57

江襼芳

1/360

附表二:

分配位置編號

面積(㎡)

分得共有人

權利範圍

  A

6931.62

吳淑萍

1/2

吳淑芬

1/2

  B

385.1

陳秀美

全部

  C

462.1

王雪貞

2567/46210

江榮俊

41076/46210

江香琳

2567/46210

  D

462.1

江金泉

全部

  E

6931.62

江進榮

28882/693162

江進教

28882/693162

江進士

28882/693162

江進明

28882/693162

江秋璉

28882/693162

江昶辰

14440/693162

江家興

14440/693162

江進祥

43323/693162

江清河

43323/693162

江清田

43323/693162

江志強

21661/693162

江志堅

21661/693162

江鳳琴

86645/693162

江鳳嬌

86645/693162

江進結

173291/693162

  F

2310.55

江姻却、江春成

江春源、江坤傑

江坤龍、江坤助

江坤綢、吳捐娟

江沛瑾、江科良

江文添、江秀鳳

江忻怡、江坤明

江貽禎、江倖令

高慶生、高凌玲

高宜薏、高銘蔚

高佳岑、江長明

江長流、侯慧英

侯安泰、侯銘宏

劉雅慧、劉益宏

劉怡君、劉泰谷

劉明智、劉明仁

劉冠麟、劉育瑞

劉月秋、劉聖韻

劉可欣、王江百嬌、江謝美惠

公同共有1/1

  G

886

道路用地

吳淑萍

1/8

江秋林

6/360

江秋貴

6/360

江金泉

6/360

江姻却、江春成

江春源、江坤傑

江坤龍、江坤助

江坤綢、吳捐娟

江沛瑾、江科良

江文添、江秀鳳

江忻怡、江坤明

江貽禎、江倖令

高慶生、高凌玲

高宜薏、高銘蔚

高佳岑、江長明

江長流、侯慧英

侯安泰、侯銘宏

劉雅慧、劉益宏

劉怡君、劉泰谷

劉明智、劉明仁

劉冠麟、劉育瑞

劉月秋、劉聖韻

劉可欣、王江百嬌、江謝美惠

公同共有

1/12

江來福

1/24

江金龍

1/72

江金峯

1/72

江進結

12/192

江茂松

1/36

江茂興

1/36

吳淑芬

1/8

江文斌

1/24

江振忠

1/24

江鳳琴

1/32

江吳和妹

1/24

江進祥

1/64

江清河

1/64

江清田

1/64

江志強

1/128

江志堅

1/128

江水鳳

1/36

江德文

1/36

江鳳嬌

1/32

陳秀美

1/72

江榮俊

16/1080

江進榮

1/96

江進明

1/96

江進教

1/96

江進士

1/96

江秋璉

1/96

江昶辰

1/192

江家興

1/192

江嘉誠

1/72

江嘉瑋

1/72

王雪貞

1/1080

江香琳

1/1080

江襼芳

1/360

  H

3080.74

江金龍

38509/308074

江金峯

38509/308074

江文斌

115528/308074

江振忠

115528/308074

  I

539.12

江秋林

46210/53912

江襼芳

7702/53912

  J

462.10

江秋貴

全部

  K

2310.55

江來福

1/2

江吳和妹

1/2

  M

2310.54

江茂松

2/6

江嘉誠

1/6

江嘉瑋

1/6

江茂興

2/6

  N

770.18

江水鳳

全部

  O

770.18

江德文

全部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吳淑萍

1/8

江秋林

6/360

江秋貴

6/360

江金泉

6/360

江姻却、江春成

江春源、江坤傑

江坤龍、江坤助

江坤綢、吳捐娟

江沛瑾、江科良

江文添、江秀鳳

江忻怡、江坤明

江貽禎、江倖令

高慶生、高凌玲

高宜薏、高銘蔚

高佳岑、江長明

江長流、侯慧英

侯安泰、侯銘宏

劉雅慧、劉益宏

劉怡君、劉泰谷

劉明智、劉明仁

劉冠麟、劉育瑞

劉月秋、劉聖韻

劉可欣、王江百嬌、江謝美惠

連帶負擔

1/12

江來福

1/24

江金龍

1/72

江金峯

1/72

江進結

12/192

江茂松

1/36

江茂興

1/36

吳淑芬

1/8

江文斌

1/24

江振忠

1/24

江鳳琴

1/32

江吳和妹

1/24

江進祥

1/64

江清河

1/64

江清田

1/64

江志強

1/128

江志堅

1/128

江水鳳

1/36

江德文

1/36

江鳳嬌

1/32

陳秀美

1/72

江榮俊

16/1080

江進榮

1/96

江進明

1/96

江進教

1/96

江進士

1/96

江秋璉

1/96

江昶辰

1/192

江家興

1/192

江嘉誠

1/72

江嘉瑋

1/72

王雪貞

1/1080

江香琳

1/1080

江襼芳

1/36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