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呂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9,8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編號

請求

金額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240萬元

利息

240萬元

106年3月7日

114年6月17日

6%

1,192,635.62元

2

180萬元

利息

180萬元

108年1月18日

110年7月19日

20%

900,493.15元

180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6月17日

16%

1,126,750.68元

合計

7,419,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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