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呂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9,8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編號
請求
金額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240萬元
利息
240萬元
106年3月7日
114年6月17日
6%
1,192,635.62元
2
180萬元
利息
180萬元
108年1月18日
110年7月19日
20%
900,493.15元
180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6月17日
16%
1,126,750.68元
合計
7,419,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