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告 陳有能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劉子琦 律師
黃俊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晋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3,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