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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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張妙蓁 即 張麗娟 被告 張麗蘭
張麗絲 張林瓊美 張陞豪 張仲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474元【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492.0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800元×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3,655,4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又按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前聲請調解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訴,有原告提出規費收入之裁判費收據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調字第68號民事卷宗核閱相符,故扣除原告前繳納之3,000元,尚欠34,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23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