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惠諭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雲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法定代理人 黃正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3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南簡字第3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孫玉文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