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蔡陳調金 被告 沈志忠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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