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承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承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楊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6日│108年8月1日│108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第21552號│第21552號│字第421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4號│108年度訴字第2424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75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24號│108年度訴字第2424號│109年度中簡字第675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日│109年5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51號│109年度執字第4151號│109年度執字第6924號│└────────┴──────────┴──────────┴──────────┘